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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载人摔伤死亡 老庚兄弟相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9-06-21 10:44:40 打印 字号: | |

酒后驾驶电动车载人发生交通事故,法院的判决为酒后驾驶员、同饮者敲响了警钟。

岩甲与岩乙是老庚(傣语好朋友的意思),岩乙与岩丙、岩丁是亲兄弟。2018331日早上,岩甲邀约岩乙等人到家喝酒,持续喝到下午15时许结束。后岩乙邀约岩甲到其兄弟岩丙、岩丁家做客,18时许,岩甲酒后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载岩乙分别到岩丙、岩丁家喝酒,20时许,岩甲驾驶三轮电动车载岩乙返回家,途中岩乙从三轮电动车上摔下受伤,当即被送到勐海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又转到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治疗,20184210时岩乙死亡,其家属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人身损害费486553.48元。

景洪市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岩乙从三电动车上摔下后死亡依法应获得赔偿。岩甲明知无驾驶车辆资格证,也明知酒后不能驾驶车辆上路行驶,仍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载岩乙到岩丙、岩丁家做客,对存在的危险采取放任态度,承担30%的次要责任即137965.5元;事故发生当日的第二场酒局是受岩乙邀约的,岩乙长时间饮酒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可推断岩乙是自己不慎从三轮电动车上摔下受伤的可能性大于岩甲驾驶不当或车速过快致使岩乙从三轮电动车上摔下的可能性,由其自行承担60%的主要责任;岩丙、岩丁明知岩甲与岩乙喝酒结束后到自己家中,未尽到劝阻义务,反而倒酒招待,明知酒后不能驾驶车辆,未尽到注意提醒、安全护送的义务,放任酒后的岩甲驾驶三轮电动车将酒后的岩乙载回家,其二人的过失行为与岩乙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各自承担22827.6元。

法官普法: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伤者及伤者的家属要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责任认定,为事后索赔提供有力的证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无任何一方报警,死者家属到法院诉讼时,现场已变动,证据灭失,无法取证,双方也未提供有关交通事故的证据,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无法查明,法院只能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及高度概然性推断岩乙是自己不慎从三轮电动车上摔下受伤的可能性大于岩甲驾驶不当或车速过快致使岩乙从三轮电动车上摔下的可能性,确定由其自行承担60%的主要责任。同饮者未尽到劝阻、提醒、安全护送的义务也要承担责任。

 

(景洪市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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