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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 无视国法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9-06-21 10:43: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景洪市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67月,被告人岩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景洪市勐龙镇邦飘村委会帕冷二队当地人称回山书处以逐年围剥树皮等方式毁林种植茶叶,并管理至今。经鉴定,被告人岩某某占用林地为西双版纳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规划范围内,占用面积7.2亩,围剥林木9株,损失活立木蓄积4.035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2.421立方米。20157月,被告人岩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景洪市勐龙镇邦飘村委会帕冷二队当地人称回山书处以喷洒农药、火烧林地等方式毁林种植玉米、辣椒等农作物,并管理至今。经鉴定,被告人岩某某占用林地为西双版纳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规划范围内,占用面积6.9亩。庭审中,被告人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4.1亩,环剥林木9株,并改变林地性质,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岩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故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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