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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需谨慎,三思而后行
  发布时间:2019-06-06 15:13: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借车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唐某某、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费用16万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转入原告唐某账户,被告大某向原告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费用13万元。

20178131310分许,被告大某驾驶自己儿子所有的轻型货车行经景洪市基诺乡巴卡老寨时,因不按规定会车,与原告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唐某重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大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不按规定会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现险情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过错原因之一,应承担次要责任。经查实,肇事车辆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关于赔偿一事,双方多次调解、协商未果,后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3962元。立案后,民一庭承办法官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经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铁晴雯)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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