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案例指导
受雇搬沙受伤 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9-06-06 11:01: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民工提供劳务受伤而引发的责任纠纷案,判决由被告叶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经济损失74863.6元。

201896日晚上,被告叶某因酒店装修而需雇佣人员搬运河沙,遂通过第三人方某让其找工友一起搬运。原告陈某和几个工友到达现场后在被告叶某的指挥下将河沙从楼道搬运至三楼,在现场灯光昏暗,无电梯设备且楼道无扶手的情况下,搬运过程中原告陈某从楼梯台阶跌落导致头部受伤。当日原告陈某被送往医院检查,医生建议立即住院进行手术,原告陈某于201897日上午进行手术后于2018926日出院,花费医药费64741.91元。在原告陈某住院期间被告叶某共支付医疗费42700元。原告陈某出院后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身体损害所产生误工、护理、营养期、后期医疗费评估及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并就手术及赔偿一事多次找被告叶某协商未果,后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叶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8243.3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承办法官数次调解未果,遂依法作出由雇佣者被告叶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述判决,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景洪市人民法院   铁晴雯)

责任编辑:州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