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8日,游客刘某在景洪市曼某公司景区表演场中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断伤情为左侧内踝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脱位,左侧腓骨下段骨折,左侧多发韧带损伤,住院15后出院,后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在刘某受伤之前,景洪市曼某公司在诚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风景名胜区公众责任保险》。5月23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勐罕旅游巡回法庭接到刘某投诉后高度重视,为了便捷、高效处理旅游纠纷,前后两次探望伤者,并组织相关责任方就伤者的各项损失进行多方协商。
经过两天的协商及多次微信沟通,终于在次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景洪市曼某公司、诚某保险公司共同向刘某赔偿因本次人身损害造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该款项于2019年7月20日前直接支付至申请人刘某的银行卡账户。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刘某不得再因本次事故向景洪市曼某公司、诚某保险公司主张任何民事权利。本协议签订之后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刘某自行承担。三、刘某于2019年6月25日前向诚某保险公司邮寄全部医疗费复印件单据、近三个月工资银行流水及误工收入减少证明。”根据三方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2019年5月24日,勐罕旅游巡回法庭再次赶赴伤者居住的宾馆,向其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
三方当事人收到民事裁定书后均表示对协议结果非常满意,该次纠纷在两日内处理完毕,真正体现了旅游巡回法庭的快速、便捷、高效及案结事了。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虞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