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一起少数民族家事纠纷。
那某(女方)与扎某(男方)系同村人,自幼认识,于2008年确立恋爱关系,同年按少数民族风俗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了一女孩娜某,现随母亲那某居住生活。2014年12月18日那某、扎某在勐海县勐宋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并于2017年12月7日分居生活至今,那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并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再无和好的可能,并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由于扎某无稳定收入和固定居所,故判决认为那某监护抚养更有利于子女娜某健康成长,由扎某每月给付子女娜某抚养费300元。夫妻共同财产归那某所有,那某支付扎某财产折价款12000元。夫妻共同债务3000元,由那某负担。扎某认为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过高为由,上诉至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在认真查阅卷宗,深入了解案情后,多次电话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在庭前多次做对扎某及其母亲的思想工作,扎某最终同意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娜某由母亲监护抚养,并由扎某向那某支付每月抚养费1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夫妻共同财产归那某所有,并向扎某支付财产折价款12000元;夫妻债务3000元由那某承担。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