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云28民再2号
邱世明:
本院受理的(2019)云28民再2号再审申请人玉夯艳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玉夯艳提出鉴定申请,要求:1、对落款日期为2016年11月10日《店铺转让合同》末“乙方签字”处“玉夯艳”签名字迹是否系玉夯艳亲笔书写形成进行鉴定;2、对落款日期为2016年11月10日《店铺转让合同》末“乙方签字”处“玉夯艳”签名字迹处红色指印是否系玉夯艳所留进行鉴定,本院均予以准许。经本院委托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5月28日分别作出云南公正【2019】文鉴字第1066号文件(笔迹)检验鉴定意见书、云南公正【2019】痕鉴字第233号痕迹(指印)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落款日期2016年11月10日《店铺转让合同》末“乙方签字”处“玉夯艳”签名字迹是玉夯艳亲笔书写形成”;“送检的落款日期2016年11月10日《店铺转让合同》末“玉夯艳”签名字迹处红色指印是玉夯艳所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送达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云南公正【2019】文鉴字第1066号文件(笔迹)检验鉴定意见书、云南公正【2019】痕鉴字第233号痕迹(指印)检验鉴定意见书。请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行政庭领取,并发表质证意见,逾期则视为送达。异议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二O一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