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日,勐满镇大广村委会河图一组与勐腊县神禾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过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如果乙方的农产品在合同期满后没卖完,合同可按月按时延期至乙方农产品卖完为止,乙方必须有本土地的优先续租权”。在合同约定期满的2018年4月30日后,勐腊神禾种植合作社与勐满镇大广村委会河图一组未就因《土地承包合同书》第三条约定事项原因再协商签订续租合同。2018年5月5日,发包方代表查桑等16名村民与承包方岩某、岩某甲、岩某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将位于勐腊县勐满镇大广河图村面积为270.51亩的土地以1,300元/亩的价格发包给承包方,合同期限为三年。岩某、岩某甲、岩某乙于2018年5月11日开始对勐腊县勐满镇大广河图村面积为270.51亩的土地进行耕犁。勐腊神禾种植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岩某、岩某甲、岩某乙赔偿勐腊神禾种植合作社的冬瓜南瓜损失20万元,坎某等14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勐腊神禾种植合作社在庭审中明确主张侵权责任,故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庭审中,勐腊神禾种植合作社明确要求岩某、岩某甲、岩某乙承担侵权责任,坎某等十四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勐腊神禾种植合作社要求岩某、岩某甲、岩某乙等承担侵权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其主张符合以下构成要件:①存在侵权行为;②被告受有损失;③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侵权行为人有过错。本案中,勐腊神禾种植合作社与河图一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岩某、岩某甲、岩某乙对土地进行使用时,勐腊神禾种植合作社的合同期限于2018年4月30日已经届满。在勐腊神禾种植合作社自己提交的2018年5月7日司法所组织调解所制作的调查笔录中其法定代表人沈光明表示“我们要延期也要找老百姓协商,延期这个事情再说,反正我们是有优先续租权的。” 勐腊神禾种植合作社没有明确表示续租或延期,也没有按照后面承租人的价格交纳租金。勐腊神禾种植合作社并没有因续租或延期而取得土地权属。其次,岩某、岩某甲、岩某乙对勐腊县勐满镇大广河图村面积为270.51亩的土地进行耕犁系基于与查桑等16名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岩某、岩某甲、岩某乙与查桑等16名村民签订合同后取得涉案土地的用益物权。在合同期限内,岩某、岩某甲、岩某乙对因合同取得权益的土地进行耕犁,系对涉案土地进行收益和使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故勐腊神禾种植合作社要求岩某、岩某甲、岩某乙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勐腊神禾种植合作社向法院申请对涉案土地尚未收获的冬瓜、南瓜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勐腊神禾种植合作社主张的侵权行为未得到认定的情况下无鉴定必要性,故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勐腊神禾种植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勐腊神禾种植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勐腊神禾种植合作社主张其损失是岩某、岩某甲、岩某乙的侵权行为导致,坎某等14人系因与岩某、岩某甲、岩某乙签合同引发犁地行为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关于岩某、岩某甲、岩某乙犁地行为是否导致勐腊神禾种植合作社种植的冬瓜、南瓜损失的问题,被上诉人对此事实均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的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勐腊神禾种植合作社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岩某、岩某甲、岩某乙犁地行为有过错、存在损害结果且该过错与其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勐腊神禾种植合作社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待证事实,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勐腊神禾种植合作社提出的对276亩冬瓜、南瓜进行产量和价值鉴定申请,因其主张的侵权行为基本事实未得到认定,鉴定确无必要,故不予准许。
其次,关于坎某等14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岩某、岩某甲、岩某乙犁地行为导致勐腊神禾种植合作社种植的冬瓜、南瓜损失的事实未予以认定,而坎某等14人作为河图一组村民,系争议农村土地的承包户,在前一土地租地合同到期后,可以依法处分其承包地的租赁权。岩某、岩某甲、岩某乙对涉案土地进行犁地是基于前一合同到期后其与查桑等16户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项下享有的土地租赁权益,故无证据证实坎某等14人与岩某、岩某甲、岩某乙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
三、评析
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使用权租赁行为尤其普遍,如何平等保护农村土地的承包户及承租人的权益,双方不仅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预期权益可能出现损失风险时,应当积极协商;协商不成,固定证据,寻求司法救济。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