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1日期间,被告张某分两次向原告景洪某门市部购买了总价16320元的灯具及其电缆等材料,并于《销售清单》和《明细单》中署名确认及收到了相应货物。后被告仅于2016年2月4日转账支付了货款10000元后,再未支付余款6320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后将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认可其已收到上述货物,且仅支付了货款10000元,故足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购买灯具、电缆等材料的货款63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景洪某电器门市部货款63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表示其仅作为一名管理者代为进行收货验货,实际购买人并非张某本人。
二审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内材料,深入了解案情,并于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处,阐明法理的同时为当事人梳理了案件中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最终使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张某自愿在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景洪某电器门市部货款6320元。”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王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