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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不是法外地 侵犯他人名誉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9-05-07 09:00: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玉某甲因怀疑丈夫与原告玉某乙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使用其丈夫的微信号在朋友圈及其微信群内发布虚假消息,并使用大量不文明、不雅的语言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事后,被告发布的谣言被多人转发,原告接到大量骚扰电话,导致其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故原告玉某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玉某甲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勐海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被告玉某甲认识到自己维护权益的方式不当,表示愿意在一定范围内向原告玉某乙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示:名誉权是自然人对其道德品质方面评价享有的权利,恶意发布不实言论,主观上存在故意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侵犯名誉权。现实生活中切勿因为一时气愤而采取不正当、极端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轻则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重则构成刑事犯罪的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勐海县人民法院   刀娅)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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