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双版纳州中院受省高院委托,二审宣判了一起外国人走私废物案。该案一审由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老挝籍被告人奔某以走私废物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0元。奔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奔某与当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艘装运固体废物(塑料)89.34吨的外籍货船,从泰国清盛码头沿湄公河国际水道逆流而上经过老挝华孔码头入境中国,在我国澜沧江流域旱泉滩河段进行装卸时被中国边防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奔某被当场抓获。2018年3月14日关累边防派出所将该案移交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办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奔某违反我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牟取利益从发货地就跟随涉案船舶及货物,并负责看管押运,明知是固体废物仍使用船舶非法运输进入我国国(边)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予以惩处。二审法院认为奔某驾驶船只,未向我国海关办理任何相关手续将装载数十吨废塑料、橡胶片等货物偷运我国境内被现场查获,奔某偷运的货物属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一旦流入境内,将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我国刑律,裁定坚持一审判决。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郑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