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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遗嘱自由需遵循 意思自治当尊重
  发布时间:2019-03-18 09:09: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在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继承纠纷案。

艾某之母、刁某之母与死者张某是同胞姐妹,1997年艾某过继给张某,但未办理收养手续,《户口薄》上登记艾某系张某的侄女。201852日,张某邀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李某为代书人,社区工作人员谭某、毕某,邻居钱某、玉某为证明人,代书《遗嘱》,《遗嘱》载明:张某住房一套,2006年已将一半产权赠与侄女艾某。因疾病缠身,不久于世,去世后,愿将房屋另一半产权赠与刁某所有,张某、代书人、证明人签名捺印,并录制现场视频。2018521日张某因病去世。艾某诉至法院,请求取消刁某对依据《遗嘱》享有被继承人房产一半的权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遗嘱》合法有效,判决驳回艾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艾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张某所立《遗嘱》属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张某立遗嘱时神志清楚,本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代书遗嘱要件俱全,故张某立《遗嘱》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50%产权指定由刁某继承合法有效。根据刁某和艾某关于《遗嘱》的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刁某已在知道《遗嘱》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遗嘱》的意思表示,故艾某要求取消刁某依据《遗嘱》享有50%房屋产权上诉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被继承人依据继承法规定,立下《遗嘱》将个人财产的50%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当属遗嘱自由。所立《遗嘱》符合代书遗嘱要件,被继承人意思表示真实,继承人在2个月内作出接受《遗嘱》的意思表示,这样的遗嘱自由、意思自治应得到遵循与尊重。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勇)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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