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2019年的第一份“礼物”。。。。。。申请人一行6人乘坐长途汽车,从省会昆明穿越五百多公里来到西双版纳州府景洪市,特地给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送来一面锦旗。一番来回,几多跋涉,只为当面感谢。
2015年8月24日,原告某集团云南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某新能源公司发电项目一期50MW工程110KV送出工程,合同约定总价为1597.86万元。原告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期、按质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却违反合同的约定,仅支付了200余万元,对剩余的1300余万元就再没有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一直不予答复,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18年6月1日,两方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经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300余万的工程款及利息,被告法定代理人汤某向原告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因被告并未按期足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干警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同时采取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相结合方式,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除了银行账户仅有的零星存款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随后,承办干警决定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入手,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利后果及可能承担的责任,并限定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被告法定代表人汤某无奈表示,在当前经济背景下,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且承担的债务也比较多,暂无财产偿还所欠债务的能力。
执行再次陷入困境,但是承办干警不放弃任何找查财产线索的可能,继续前住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现场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系一家光伏电站,享受国家扶持能源补贴,且近期将有一笔补贴款进账。得到此信息后,由于案款数额巨大,承办干警立即前往昆明,向有关部门了解该公司的补贴情况,并对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补贴款一到位,执行干警立即将1400万元扣划至法院账户,并及时将案款及利息发放给申请人,案件圆满结案。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唐永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