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9)云28民再3号
曾子玲、刘光荣: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申156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决定立案再审再审申请人陈英、郭秋林、黄化谷、被申请人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熊治国、陈昌影及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9)云28民再3号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请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5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二O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