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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8民终10号
  发布时间:2019-03-07 16:01:1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云28民终10

秦锐敏:

我院受理上诉人龚仁明与被上诉人曼弄枫鑫鹏钢管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云28民终1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上诉人龚仁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O一九年三月七日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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