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8)云28民初70号
张锡祥:
本院受理原告勐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28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
承办人:刘树华
电话号码:0691-2192340
邮政编码:66610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公 告
(2018)云28民初70号
张锡祥:
本院受理原告勐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28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
承办人:刘树华
电话号码:0691-2192340
邮政编码:66610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