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勐罕人民法庭采取先调解后开庭再调解的方式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促使当事人当庭兑现案款15000元,让双方最终协议离婚。
原告玉某和被告俸某某于2016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也未共同生育子女。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乏互相信任,且被告俸某某经常酗酒,殴打原告玉某,致使原告玉某无法与其继续共同生活,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过第一轮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在被告俸某某要求双倍返还结婚时给予原告玉某38000元彩礼钱的问题上发生纠纷,协商未果。为彻底解决矛盾,结合家事案件的特点,法官决定加大调解力度,又再次开展了庭前一对一调解和庭后一对多调解,对被告俸某某及家人耐心解释了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结婚时间超过二年的,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彩礼不能返还。同时对原告玉某耐心解释了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适当补偿。
法官在详细听取双方的意见后耐心地释法明理,不断缩小双方的诉请差距,商定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玉某和被告俸某某自愿离婚,原告玉某一次性补偿被告俸某某15000元,该起离婚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李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