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云2823民初41号
何烈刚、欧阳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明武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空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须知、空白授权委托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材料、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原告提交证据各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19年5 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勐腊县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庭: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承办法官:李先勇
电话号码:0691-8123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