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汪刚:
本院受理的(2018)云2822民初1297号原告刘建明与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282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1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汪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建明支付运费46,155元。案件受理费954元,由被告汪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勐海县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尹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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