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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23民初1024号
  发布时间:2019-01-16 14:46:2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8)云2823民初1024

余青、王应梅:

本院于2019116日所审理的(2018)云2823民初1024号原告谢平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云2823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余青、王应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谢平德借款17000元及逾期利息4509元,并支付以17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8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谢平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原告谢平德负担134元,由被告余青、王应梅负担389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O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承办人:陶琪仙

邮编:666300

联系电话:0691-8124123

 

地址: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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