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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23民初344号
  发布时间:2018-12-28 16:33:2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8)2823民初344

刘伟业:

我院审理的(2018)云2823民初344号原告宋家伟诉被告勐腊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川武、李纪琳、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现被告勐腊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你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逾期将移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告知

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庭: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承办法官:朱正武    

联系电话:0691-8123060

 

邮编:666300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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