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2823民初345号
刘伟业:
我院审理的(2018)云2823民初345号原告谷顺生诉被告勐腊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川武、李纪琳、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现被告勐腊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你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逾期将移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告知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庭: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承办法官:朱正武
联系电话:0691-8123060
邮编:66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