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说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景洪市勐龙镇勐宋村委会阿克村旁当地人称“着猪得丫”的林地内(距勐宋村委会以南10000米处)砍伐并种植茶叶。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说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景洪市勐龙镇勐宋村委会阿克村旁当地人称“我读”的林地内(距勐宋村委会以南8500米处)砍伐并种植茶叶。
经鉴定,被告人说某砍毁的林地权属为国有林,毁林面积分别为8.4亩和14.3亩。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说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说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开垦国有林22.7亩用于种植茶叶,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说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