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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损坏外墙及设备责任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8-12-24 10:46:01 打印 字号: | |

近期,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周某与被告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因租房发生争议,故原告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将勐海县某宾馆外墙等设施及宾馆内被损坏的电器等设备修理好并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坏费180,000元。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无果后,依法进行了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出被告在租赁宾馆期间损坏了宾馆外墙设施及宾馆内的设备,原告应当就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证明现在存在的宾馆外墙设备和内部设施损坏发生于被告租赁期间,被告向原告移交宾馆时,原告未对损坏设施设备进行清点就接收了宾馆,现原告使用宾馆已经数月,已经难以对宾馆外墙设施和内部设备存在的损坏是否发生于被告租赁宾馆期间进行区分;其次,原告未能证明是被告未按照约定方法使用房屋造成房屋或者设施损坏,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宾馆租赁合同,使用宾馆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必然会造成损耗,且该宾馆租给被告前就已经营十年有余,房屋外墙和设施设备必然存在老化现象。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正如坊间流传:到法院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须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勐海县人民法院   刀娅)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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