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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由谁偿还举证责任说了算
  发布时间:2018-12-24 10:41: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勐海法院调解速裁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涉及到夫妻离婚后,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应当如何负担的问题。

原告王某诉被告玉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玉某向原告借款,双方写下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但期限届满后被告玉某未能按时偿还欠款。被告玉某、白某系前夫妻,因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被告玉某向原告所借的款项数额较大,经查明,该借款并未用于二被告家庭生活共同开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本院认定被告白某对借款无偿还的义务,由被告玉某自行向原告还款。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未上诉。

离婚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除外。在实际生活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的负债,离婚后可能由夫妻共同负担,也可能由借款方个人负担,因此,债权人或夫妻一方要做好举证证明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勐海县人民法院  李玲)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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