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原告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与被告张某、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将房屋同时分别租给被告和某快递公司,被告张某、陈某在与某快递公司共同使用停车场的过程中产生矛盾,后张某、陈某以原告在出租房屋附近养狗叫声影响客源及共同使用停车场的问题为由仅向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支付了部分租金,拒绝支付剩余租金,双方产生矛盾诉至法院。法官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被告坚持要求原告让其优先于某快递公司使用停车场,并且禁止原告在酒店附近养狗,原告不同意,矛盾无法调和,遂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赔偿其装修损失2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停车场属于涉案楼房的配套设施,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未就该停车场如何使用进行约定,出租人已将停车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但张某、陈某并非涉案楼房的唯一承租人,没有独自或优先使用该配套停车场的权利,出租人也不负有确保停车场给张某、陈某单独或优先使用的合同义务,出租人只负有向张某、陈某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租赁合同义务,是否能在租赁房屋附近养狗及狗叫声是否影响客源与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没有关联,如果张某、陈某确实能够证明出租人在租赁房屋附近养狗的行为对酒店的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则属于侵权法律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被告要求赔偿的装修损失也未支持。该案宣判后,被告张某、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共同使用人在使用同一场所时,应秉着互让互谅、友善团结的心态共同使用,切勿让矛盾纠纷持续深化,影响生产经营。
(勐海县人民法院 刀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