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时,通过创新工作思路,建议原告李某利用网上银行转账确定被告伍某公民身份信息真实性,为公正解决该案提供可靠证据。
本案被告伍某于2014年至2017年间一直向原告李某购买肥料,后双方在2017年结算肥料款项时,被告伍某向原告李某出具了尚欠17万元肥料款的欠条,但该欠条上除被告伍某落款外,无其他任何可以表明伍某身份信息的内容,被告伍某的名字是否真实存在尚不确定。由于原告李某在事发前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不强,未在被告伍某写欠条时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号或是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伍某支付了2000元肥料款后,便故意回避原告李某,被告伍某非本市户籍人口,经常居住地不明,原告李某多次电话催要无果后,不得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伍某支付剩余的168000元肥料款。承办法官庭前亦通过全国居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中搜索过“伍某”一词,搜索到了三千多条与“伍某”同名同姓的信息,以至于原告李某和其代理律师也无法辨认出谁是真正的被告“伍某”。“伍某”的身份信息不确定将导致原告李某的诉讼主体不明确,即使原告李某打赢了官司,执行阶段也无法确定具体被执行人,原告李某的损失依然难以挽回。
就在原告李某的诉求看似毫无希望之时,承办法官通过庭审调查询问,得悉原告李某所收取的2000元肥料款系被告伍某通过网上银行账户向其付款,承办法官敏锐的把握住这一细节,当即休庭向原告李某释明如被告伍某不明确所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原告李某应根据庭前所发举证通知充分合理的行使举证义务,建议原告李某可以利用现行的银行开卡实名制度,使用网上银行向被告伍某的账户内汇款转账一分钱,以确定转账2000元的账户开户人和原告李某所诉被告伍某是否一致和真实存在,原告李某依承办法官建议当庭成功的向被告伍某的账户转账一分钱,并截图证明了被转账人的姓名与被告伍某一致且真实,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明确被告。经审理,该案件将择日宣判。
(景洪市人民法院 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