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28民终441号
胡应芬、西双版纳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上诉人西双版纳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军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云28民终44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890元,由上诉人西双版纳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