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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民初43号
  发布时间:2018-12-14 10:31:0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云28民初43

刑应春、白云忠: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被告云南天昇经贸有限公司、云南创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创森实业有限公司、李艳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云28民初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1840元,减半收取9592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O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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