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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保障民工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8-12-14 09:25: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勐遮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运某等5原告与被告张某的劳务合同纠纷案,经过法官耐心主持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张某于20147月份在打洛镇勐板村委会曼迈村小组承包建房工程后,雇用运某等5人为其建盖房屋。后房屋于20154月份完工,但被告一直拖欠运某等5人劳务费未支付,仅向运某等人出具《欠条》1份,运某等人经多年催要均未果。法官接案后,立刻电话联系被告,要求被告到勐遮人民法庭领取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被告口头承诺次日到庭领取相关应诉材料,但第二天并未到庭领取,承办法官再次拨打被告电话时,被告电话确提示已停机。此后两天承办法官一直拨打被告电话,但结果都是一样。

鉴于被告有恶意逃避诉讼的可能,承办法官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告的户籍地,遂到被告家中向其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但被告本人并不在家中且其同住家属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承办法官依法向其家属留置送达,并向其家属释明恶意逃避诉讼的后果,告知将对被告本人进行拘传,让家属将相关后果转告被告。就在向被告家属留置送达开庭传票的第二天,被告拨通了承办法官的电话,要求承办法官通知5原告第二天到法庭协商处理。双方当事人到达法庭后,经承办法官耐心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原告放弃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于2019130日前一次性付清劳务费。

农民工工资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中央及各地均制定了多项规定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作为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关口,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多措并举,快审快结,高效、快捷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勐海县人民法院  徐晓龙)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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