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28民初35号
西双版纳姗姗贸易有限公司、周恩德、李红莲:
我院受理原告王云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28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西双版纳姗姗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云庆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借款800万元截止2018年3月22日期间利息2805580元,并按年利率10%支付800万元本金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本项义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西双版纳姗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5日前向原告王云庆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从第一项判决义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本金600万元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周恩德、李红莲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周恩德、李红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双版纳姗姗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874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双版纳姗姗贸易有限公司、周恩德、李红莲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