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在景洪市大渡岗乡内连续20次作案,盗窃他人财物和现金的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兴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兴在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先后窜到大渡岗乡大干坝村委会瑶房河村、龙山茶场一队、816地质队、中山茶场地质队、云宝茶场宿舍区,分别采取脚踢门、撞门入室、爬窗户、撬锁、翻墙等手段,进入多名受害人家中盗取了DVD机、手机、干巴、10000元老挝币、蜂蜜、现金人民币、金项链、翡翠手镯、翡翠戒指等财物和现金,并将现金挥霍,部分财物已无法找回和返还受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财物,总计价值175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