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索要100元钱而引发的伤害案,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到被害人李某家中索要100元人民币,并与李某的妻子修某发生争执并欲殴打修某,被他人劝开后罗某自行离开。当日14时许,被害人李某接到妻子修某的电话后返回家中,并打电话叫被告人罗某到自己家来,罗某来到后,李某用事先准备的一根木棒殴打被告人罗某,随即被告人罗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李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某庭审中辩称自己系防卫过当的行为,符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被害人李某在本案中先动手打人具有过错,依法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