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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食堂起纠纷 签好合同避风险
  发布时间:2018-11-29 16:31: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了一起承包学校食堂经营权案件。罗某自2007年开始承包经营勐海某学校食堂,双方刚开始并未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罗某承包至2010年时双方才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未对承包期间食堂的添附等问题进行约定,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签,仅在原合同上备注了合同期限至2017831日。后罗某于20177月合同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按照学校的军训要求改扩建了学校,并添置了部分新设备,投资了一笔不小的费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学校方因明厨亮灶规定认为罗某承包食堂达不到要求故不再让罗某继续承包食堂,要求罗某搬离食堂,而罗某则认为学校在承包期限即将届满时要求罗某添置新桌椅等,系同意罗某继续承包,否则应赔偿罗某改扩建食堂及添置设备的费用80万余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案后,认真审阅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并未对承包后食堂的添附如何处理进行约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若双方对添附物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对添附的设备,可以带走的由罗某带走,无法带走的,由学校对罗某进行赔偿,但罗某提的赔偿数额过高,也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损失,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人向双方耐心分析合同内容,对合同约定不明及关于添附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释法说理,经过三次调解,双方均做了让步,学校向罗某赔偿50万元,罗某留下部分财产后搬离食堂。

随着经济的发展,开展经营活动的风险随之增大,详细的签订一份合同至关重要,特别涉及添附等需大额投资的内容,则更应当以书面依据固定证据。本案中,法官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添附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最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勐海县人民法院   刀娅)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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