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收到小陶家赔给的钱了!我家可不可以不告他了?”这句话背后,有故事,更有温情。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一审判决民事赔偿判项不服,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7年10月某日,被告人陶某驾驶货车行至勐腊县环城北路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龚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龚某当场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人陶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当事人龚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事故的次要过错。这是事故,更是龚某一家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幼年丧父的悲剧故事。
法院受案后,合议庭详细审阅一审卷宗、讯问询问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争议焦点。根据案情,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中,法官以法理为基础,以情理为引导,让双方知晓了法律规定,明悉了各自权利义务。最终,被上诉人在原有基础上再一次性赔偿上诉人10万元人民币,双方达成和解。这样,才出现了文首的“和谐音”。
经审理,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合议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上诉。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龙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