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2822民初1367号
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西双版纳磊鑫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各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勐海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陈浩
联系地址: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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