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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23民初1183号
  发布时间:2018-11-22 11:43:4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8)云2823民初1183

李智功:

本院受理的原告黎平福诉你与被告勐腊县兴社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空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须知、空白授权委托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书材料、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原告提交证据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陶琪仙

承办法庭:民二庭

电话:0691-8124123

 

联系地址: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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