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2823民初1182号
云南协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俊旭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祥俊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空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须知、空白授权委托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材料、执法承诺书、执法承诺书监督卡、原告提交证据各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承办法官:孙尉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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