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高某与陶某系夫妻。高某提出,陶某婚后未尽丈夫责任,在其怀孕期间出轨,且经常谩骂、侮辱、威胁高某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高某抚养,陶某一次性支付10万元抚养费,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小轿车与挖机归高某所有。一审陶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未能进行调解。
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与陶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虽双方性格存在差异,缺乏沟通交流,但尚不能认定感情破裂,且高某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不予支持高某诉请。判决不准予高某与陶某离婚,高某不服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庭审中,陶某坚持不同意离婚,称夫妻存续期间对外还存在外债,夫妻财产由高某一直管理,并且高某到处花钱,不存在起诉状上所述情形。双方争执不下,经本院主持调解,高某与陶某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并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蒋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