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为获得建筑工程,私自伪造公司印章,冒充公司代表私自签订施工合同的案件,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11月,被告人石某为获得景洪市某楼盘建筑工程,私自伪造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印章一枚,冒充该公司代表与某集团有限公司签定景洪市某楼盘《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经鉴定,被告人石某出具的承诺书、借条、收条上的公司印章与被告人石某伪造的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印章相符,与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不相符。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为了获取建筑工程,私自伪造公司印章签定建筑工程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