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擅自雇请工人砍伐天然林木的滥伐林木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
2006年10月底,被告人资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到当地人称“落叶”的地块,砍伐林地准备种植橡胶,后因资金不足该地闲置。后被告人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分别于2013年12月底、2016年1月两次雇人在该地块砍伐林木,用于种植经济作物。经鉴定,被告人资某滥伐林地均为省级公益林,毁林面积55.5亩,损失株数2520株,损失活立木蓄积368.62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91.6824立方米,林木损失价格9584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资某违反法律法规,非法滥伐林木共计活立木蓄积368.62立方米,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资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故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