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由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玉某甲、玉某乙、玉某丢、姚某梅、玉某丙、玉某海盗窃现金案。邀请嘎洒镇村委会村民30多人旁听庭审、学习法律知识,接受警示教育。
据指控,玉某甲、玉某乙、玉某丢、姚某梅、玉某丙、玉某海等六名被告人在景洪市嘎洒镇大昌超市负责收银工作期间,盗取大昌超市老板和主管权限密码,用更正或者删除收银台收银记录的方式盗取大昌超市销售商品现金,其中被告人玉某丢盗窃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玉某甲盗窃人民币160000元、被告人玉某海盗窃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姚某梅盗窃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玉某乙盗窃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玉某丙盗窃人民币3000元。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玉某甲、玉某乙、玉某丢、姚某梅、玉某丙、玉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便利窃取现金,数额较大。6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经过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玉某甲、玉某乙、玉某丢、姚某梅、玉某丙、玉某海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认罪。合议庭将择日宣判。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