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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23民初1215号
  发布时间:2018-11-15 11:09:5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8)云2823民初1215

门飘、老伍: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勐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俩现住址不祥,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空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须知、空白授权委托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书材料、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原告提交证据各2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0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勐腊县人民法院

 O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依旺贺

承办法庭:行政庭

 

电话:0691-8122005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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