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KTV因喝酒唱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1日23 时许,被告人伍某和被害人罗某同在景洪市某KTV包房唱歌喝酒,期间因唱歌喝酒问题,两人发生争执。之后,被告人伍某将被害人罗某叫出包房外,二人在包房外的空地上再次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伍某捡起旁边的木棍殴打被害人罗某,造成罗某右前臂及右小腿不同程度的损伤。次日15时许,被告人伍某主动到景洪市公安局勐罕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伍某通过家属与被害人罗某达成赔偿协议,并预先支付了20000元赔偿款,被害人罗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伍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伍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伍某通过家属与被害人罗某波达成赔偿协议,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