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案例指导
民一庭成功化解一起涉金融借款合同案
  发布时间:2018-11-05 09:39: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民一庭在审理涉金融纠纷案件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涉金融案件处理原则,认真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排期开庭审理、庭后致力调处,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成功调解一起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2014822日,浦某某因购买磷矿石与富滇银行签订了可循环个人抵押授信额度1000万元的《个人授信协议》、《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昆明驰恒磷化工有限公司为其债权与富滇银行签订了最高额1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014825日,浦某某以其享有的5宗橡胶林地办理了抵押金额1000万元的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201586—12日,浦某某分三次向富滇银行借款共计1000万元。借款到期后,富滇银行书面催收浦某某还款未果便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启动案件审理流程,及时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庭前举证质证。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89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滇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但浦某某、昆明驰恒磷化工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按通常诉讼处理程序,本案完全可以进入缺席判决节点环节。但为了更加稳妥地处理好涉金融纠纷案件,合议庭认为可以组织双方先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再行判决。承办法官迅速组织双方,多角度、多回合、面对面、背靠背地调处,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由浦某某在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18个月内向富滇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等共计12103185.61元;富滇银行对浦某某抵押的5宗橡胶林地的林权享有优先受偿权;驰恒化工对浦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结事了。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陈勇)

责任编辑:州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