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周某系吴某与周某兴共同生育的女儿,马某系吴某母亲。2015年吴某与周某兴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周某与吴某共同生活。吴某于2018年1月21日因病逝世,吴某生前财产有砖木结构住房3间、茶树5亩,因周某与马某对吴某遗产的继承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一审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周某、马某作为吴某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吴某遗产,结合本案的实际,现周某与其父亲居住,有固定住所,马某已届花甲之年,判决砖木结构住房3间由马某居住使用,茶树3亩由周某经营管理,茶树2亩由马某经营管理。周某不服一审判决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审理期间承办法官于开庭前分别同周某、马某交流案情,了解到马某顾虑现年纪大生活来源变少,担心将来的养老问题,而周某担心马某将遗产出售或赠与他人。找出问题症结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分析案情、释明相关法理,通过法、理、情相结合的说服,最终周某与马某就吴某遗产的继承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二审的调解遵循养老扶幼、团结互助的原则,以缓和家庭内部矛盾为目标,促成调解做到案结事了,真正解决当事人的纷争。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玉的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