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和现金的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石某某共退赔受害人杨某某款项共3772元。
2017年8月2日0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入景洪市民航路某小区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手机和钱包内700元现金盗走,逃离现场。因被盗手机已被被告人石某某丢弃,无法收缴,后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格为3072元。经上网追逃,2017年9月4日武汉铁路公安民警在黄石火车站抓获被告人石某某。庭审后,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家属退赔赃款377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现金和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