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汪刚:
本院受理的(2018)云2822民初1297号原告刘建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各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勐海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尹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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