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过程中,发现原告王某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妨害司法公正,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公司、云南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时任被告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公司工会主席、法律顾问、监察室主任吴某出具新的《收款收据》的情况下,原告王某仍使用吴某于2013年2月26日出具的原《收条》恶意向景洪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购卡款67400元。原告王某擅自在吴某于2014年2月24日出具的《收条》上篡改添加“VIP卡款”字迹,将其与吴某个人之间的借款虚构成为向吴某购买被告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VIP卡款事实,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购卡款80000元。
王某伪造变造证据,虚构事实,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公正,依法应当对王某进行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王某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向王某送达决定书后,王某未申请复议,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出具了悔过书,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引以为戒。
(景洪市人民法院 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