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微信平台诈骗他人钱财的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 被害人岩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可以办理驾驶证,遂通过其微信添加为微信好友。经双方协商以21000元价格由被告人李某某代办一本驾驶证。双方于2017年5月14日19时许在勐腊某酒店见面后,被害人岩某某支付6500元人民币给李某某。至今,被告人李某某未办理到驾驶证。
2017年7月7日,被害人沙某通过网络平台看到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号在出售二手车,遂通过其微信添加为微信好友。经双方协商后以先支付18000元定金购买宝马敞篷跑车一辆,被害人沙某通过微信于2017年7月13日两次向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的微信转账6500元、3500元,于7月17日转账8000元。至今,被害人沙某未收到宝马敞篷跑车。2017年8月5日,民警在普洱市江城县老电影院门口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沙某、岩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沙某、岩某某的谅解。因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